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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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4樓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林傳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陳明偉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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