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4號聲請人 溫宏銀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07)香民一初字第2717號民事判決書之「法律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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