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20日、同年9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