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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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