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677號抗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抗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抗告人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列三人甲○○法定代理人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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