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甲○○
號6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34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