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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