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3異 議 人4即債務人 裴徐美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7異 議 人8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樓11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12相對人13即債權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0000000016相對人17即債權人 馮利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裴徐美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19院民國105年11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20主 文21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22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第八號馮利斌之債權應予剔除。其餘23異議駁回。
24理 由25
一、按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於民國107年2月1日與國立高雄第26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合併為「國立高雄科技27大學」,是原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之28「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對債務人之債29權,合先敘明。
30
二、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31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32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第一頁1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2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4三、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5銀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8號債6權人馮利斌之債權,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7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8明異議等語。
9
四、異議人即債務人裴徐美英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無擔保債10權人編號第8、9號債權人馮利斌、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11(現已合併改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之債權不存在,是以提12出異議請求剔除等語。
13
五、經查,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債權,雖經債權人馮利斌14陳報在案,惟遠東銀行及債務人對上開債權聲明異議,債權15人馮利斌經收受本院107年4月19日函文仍未提出對於債務人16有債權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觀諸其於106年11月10日陳17報債權時所提出證物,債務人僅係證人身分,借款人為第三18人 朱碧貞 ,異議人馮利斌又未提出美金9萬元之資金往來明19細等證明其為借款人,因認未提出該筆消費借貸具體原因關20係之事實與證據,則依上開規定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馮利21斌之債權難信存在,應予剔除,異議人遠東銀行及異議人該22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23
六、再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已提出本院92年度24雄簡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95年度執聲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67號民事26裁定等,表示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遷讓房27屋案件,債權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相關28執行費用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0,369元及自送達裁定翌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此經本院30調取本院95年度執聲字第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31度抗字第67號卷宗核閱無誤,既該債權為有執行名義之債32權,債務人又未能提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之債權已消滅之理33由及證明,是足以堪信該債權之存在為真實。綜上,本件異第二頁1議人即債務人之異議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23示。4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5官提出異議。
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7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