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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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述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廖述標,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