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陳奕佑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於10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08日│106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31號│偵字第1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31│107年度訴字第364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107年05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31│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2月05日│107年06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93號│字第9436號(執畢日││││期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