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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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巧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承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楊承翰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1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所述之本票壹張及借據二張,及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經核保管條契約書內容所載,保管期限為「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本票借條內容所載之期限則為「自民國105年
2月25日起至全數清償為止」。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本票之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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