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逸民 即逸佳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AK0000000、AK0000000、AK0000000、AK0000000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可清楚看出退票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