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理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文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利息之約定條款,係依第一款第一目方式計算利息,然其利率方式及固定加碼均未填載。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3.
1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