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偉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2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0年8月1日,99年12月7日經法務部法矯司字第0990907858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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