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補充「 林雅棋 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自動於民國99年7月21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事實,並願接受裁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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