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號抗告人 白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白國華 等人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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