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0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0826號債權人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法定代理人乙○○
8、3代理人甲○○債務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