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權人 陳麗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滋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下列支票號碼之退票理由單影本:KF0000000、KA0000000、WG0000000、KA0000000。
三、請提票據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支票完整影本(台端所檢附影本無支票號碼)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依台端提出之支票,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請提出請求之借款匯入債務人帳戶之文件。
五、債務人張滋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