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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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施│有││臺││臺│││最│││號│││期得││中│毒0│中│中7│3│高│台2│5│執更0││二│徒易││地│偵3│地│簡7││法│非7││2││品毒│刑科││檢│5│院│3││院│1││6│││伍││署││││││││1│││月│││││││││││├──┼──┼────┼─┼────┼─┼───┼────┼─┼───┼────┼────┤│毒施│有二│5│臺│毒8│臺│上7│3│最│台0││號│││期年│至│中│偵8│中│訴6││高│非3│1│執更4││一│徒陸││地│2│高│2││法│││6││品毒│刑月││檢│1│分│││院│││4│││││署││院││││││││││││││││││││├──┼──┼────┼─┼────┼─┼───┼────┼─┼───┼────┼────┤│業致│有捌│64││偵0│臺│交8│5│最│台6││號││務│期月│││3│中│上1││高│上5│8│執鑑4││過│徒│││3│高│訴7││法│8││4││失死│刑│││1│分│││院│4││1│││││││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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