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莊媄涵
被   告  饒菊秋
       范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開裁定業
於99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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