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曉明 儷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家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命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