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江采蓁
相 對 人  張耀宗 即長熹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
  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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