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宗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柏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理由及不服部分,亦未載明上訴之聲
明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上
訴審裁判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
,並依法補繳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並請載明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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