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蘇錦雀
林大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