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誠隆
相 對 人  蕭文俊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當事人於訴訟顯無勝訴之望者
,法院自不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之訴(本院99年度員簡字第
313號),因相對人死亡,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於
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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