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磊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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