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上訴人即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MARKZOLTANCHIB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玉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