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 賴高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仁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台端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陳仁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