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 曾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公庫│臺灣銀行│102年4月26日│48,997元│FA0000000│││部 張森益 │公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