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原告 黃秀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除扣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