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宇具保人徐國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字第12568、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國永因受刑人陳威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威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4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1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19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徐國永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陳威宇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18號判決後,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嗣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陳威宇於101年12月4日14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陳威宇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足憑;亦經通知具保人徐國永帶同受刑人陳威宇到案執行亦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陳威宇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徐國永原繳納上開保證金5萬元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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