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祈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陳祈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702號),於100年2月22日確定,101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片共16片(詳該署100年度保管字第359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明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17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2月22日確定,至101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16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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