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一○二年度偵字第三七四六號被告林永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肆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永照業於101年11月23日死亡,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數量0.1284公克,含空包裝袋1只(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永照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7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84公克,含空包裝袋1只,包裝塑膠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臺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1年12月17日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