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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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0號債權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務人 林錦銘 債務人 林俊衛 債務人 林凱暉 債務人 林聿庭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務人林佳慧
一、債務人林佳慧、林聿庭、林俊衛、林凱暉在繼承被繼承人 林茗豐 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錦銘、林聿庭、林俊衛、林凱暉在繼承被繼承人 林李甘 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茗豐係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被繼承人林李甘係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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