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川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川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及如附表編號6至19,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6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09.11)。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6至19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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