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隆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
黃勝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陳隆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一、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羈押3月,復於102年3月5日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而予延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執行起算日期為102年3月15日,有同署檢察官102年3月14日102年戒執一字第2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業於102年3月15日裁定撤銷羈押。本件被告既經前揭本院裁定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聲請人向本院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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