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75號聲請人 黎善權 訴訟代理人 盧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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