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1號聲請人 鄭榮良 (即 鄭巫富美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鄭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6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10009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75010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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