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90號聲請人 林炳麟 (即 林子文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貞夙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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