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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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97號聲請人 黃灼倩 (即 黃謝秀菊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立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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