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聲請人 葉子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112年1月3日50,878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