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17號聲請人 蔡賴惠雀 (即 蔡明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