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23號聲請人 胡李純真 (即 胡柯丹青 之再轉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933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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