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許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孝偉 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附帶民事訴訟之移送範圍不及於機車維修費8000元,故移送前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42元。今原告擴張及追加後之請求金額為302萬5734元,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範圍部分,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前曾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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