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郭駿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