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98號聲請人 黃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蓋永生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蓋永生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0年度財管字第126號選任 張權 律師為被繼承人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茲因張權律師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已於102年11月19日入監服刑,顯已無法擔任被繼承人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自有聲請另行選任被繼承人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網路新聞等件為憑,然張權律師已向本院聲請辭任被繼承人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經本院另行選任 林永翰 律師、 馮浚銓 律師為被繼承人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此經本院調閱102年度繼字第1789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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