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梁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02│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