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告 陳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滿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內容屬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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