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互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其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2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