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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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1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甲○○、 林徐慶容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蔡雨呈